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1808号
原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黄庄镇前崔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03U4B84.
法定代表人:张保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全,焦作市温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西村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14562443C。
法定代表人:范翔,执行董事。
原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结算款40万元,及违约利息按民间借贷年息24%计算,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款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保险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15年1月签订了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2497558.3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经双方确定实际供货总款为240万元。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最后向被告开具40万元发票,完成了共计240万元的开票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200万元,至今仍欠40万元未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辞不还,诉至法院。
被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中,就争议管辖问题有明确约定:“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条款属于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基于劳务合同的纠纷,应遵守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故申请人认为,本案应依约定由合同甲方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协议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所签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对双方发生争议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应由被告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是武汉市汉阳区,此案应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长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