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7583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西村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14562443C。
法定代表人:范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许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黄庄镇前崔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03U4B84(1-1)。
法定代表人:牛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3元,由原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旷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芬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