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293号
原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庄镇前崔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保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全,焦作市温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西村169号。
法定代表人:范翔,经理。
原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朱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