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三合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5219号
原告:河南省三合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黄庄镇前崔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3371098536。
法定代表人:苏红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民,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西村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14562443C。
法定代表人:范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许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三合公路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三合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三合公路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三合公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3元,由原告河南省三合公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