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申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申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赤峰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428执666-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申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市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5)喀民初字第32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赤峰市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喀旗山水家园项目部*****************账户存款103328.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