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428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申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宝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市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长青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内蒙古申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市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3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32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