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执36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阊胥路**(**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7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75000元、前期逾期付款利息2725元,并支付以27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间的监理费450000元。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本院如下账户,户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170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合计人民币9045元,由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支付至本院账户)。”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 2、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量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818、828号宝地商务广场房产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多个案件查封。本院正由被执行人涉及的其他案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亦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具函参与分配。 3、经查,本院于(2019)苏0507执3512号案件中于2020年4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奥迪牌汽车一辆、苏E×××**骏逸牌汽车一辆、苏E×××*****亚牌汽车一辆、苏E×××*****牌汽车一辆、苏E×××**奔驰牌汽车一辆、苏E×××**江淮牌汽车一辆,共6辆汽车,查封日期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日。除苏E×××**车辆外,上述其他车辆因本院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作为申请执行人,若申请对上述已冻结、查封财产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4、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5、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在(2020)苏0507执1732号拍卖了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拍的人民币260680元,因被执行人涉及众多劳动争议案件,故拍卖款均用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本案未分配到款项。 6、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在(2019)苏0507执4094号案件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858号宝地商务广场的127套不动产,拍的人民币59440000元。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本院对该款项进行了分配,本案未分配到款项。 7、本院于2020年11月开始,在多个案件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818号宝地商务广场的142套不动产,共拍得66094826元。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本院对该款项进行了分配,本案共分得166299元。 7、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12月28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9、2020年11月25日通过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查得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2018)苏0106执3503号案件作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本院已于(2019)苏0507执3271号案件中向该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该案的执行款。 10、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通知申请人到庭,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11、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2551.4元,执行到位166299元,剩余标的57625.2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处置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他财产正由被执行人涉及的其他案件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