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7民初3070号
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阊胥路**(**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监理公司)与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家开发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台家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监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用275000元及利息(以2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支付延期监理费用350000元(暂从2019年3月11日计算至2020年5月10日,后续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以每月25000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台家大厦商场装修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酬金为25万元,但由于该项目并未正式开工,双方并未约定监理期限,只是约定在监理期限之前由原告派驻一名安装监理人员,取费标准为每月2万元或每天900元计取,该费用不计入监理酬金25万元之内。后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起派驻人员进场提供前期监理服务。2018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正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商场1-2层室内装饰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酬金为250000元,监理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后由于被告原因,原告实际于2018年10月11日正式进场提供监理服务。至2019年2月10日监理期限到期,但涉案工程并未通过竣工验收,原告还需继续提供监理服务,且被告仅支付前期监理费用117000元,对于监理期限内监理费用250000元分文未付。于是原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合同监理费250000元加第一月延期监理费25000元,被告于《补充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后续延期监理费每延期满一个月后一周内支付。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到期后至今原告继续提供监理服务,但《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迫于无奈只得诉诸贵院,恳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台家开发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0日,被告台家开发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原告建设监理公司(作为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载明:工程名称台家大厦商场装修项目监理,签约酬金25万元(本金额为监理人提供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酬金,除延长监理期外,监理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其他费用);监理期限为四个月,服务期开始时间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时间为准,前期一名安装人员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取费标准为每月2万元或按照每天900元计取(按甲方确认的出勤天数计算付款);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职责、义务等内容;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范围包括中央空调(水、电通)、消防改造(水、电、通、消防钢爬梯与幕墙)、机电改造(水、电)、所有弱电系统、排油烟系统、装饰工程、中庭封堵;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第一次付款为开工后第二个月25日前8.75万元,第二次付款为工程开工后第四个月25日前8.75万元,第三次付款为工程审计结算后一周内7.5万元,如延期,延长期间监理费按每月5万元计算,委托人从第五个月开始每个月25日前向监理人支付。
2018年8月14日,双方形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其中也载明监理费用25万元,监理期限4个月,并于2018年8月21日提交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平台报备审核,当日即审核通过。
2019年5月21日,被告台家开发公司(甲方)与原告建设监理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由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商场1-2层室内装饰工程,于2018年10月11日开工,监理项目部正式进场到2019年2月10日已满四个月,根据监理合同工期四个月,每延期一个月支付监理费五万元,监理费至今未付。由于工程已施工结束,进入主管部门竣工验收阶段,监理人员无需常驻,经双方协商确定:1、2019年2月11日开始到竣工验收全部通过结束,本项目政府备案销项为止,每延期一个月付监理费贰万伍仟元,满一个月后一周内支付。2、本协议签订后,合同监理费二十五万元加第一月延期监理费贰万伍仟元,补充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付清。3、监理项目部提供监理竣工验收资料,参与竣工验收”。
至今,涉案工程因故未能竣工验收。被告台家开发公司也未能支付监理费。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平台中备案的该工程至今尚未销项。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举证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的监理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5月28日前支付原告合同项下监理费用25万元和延期一个月的监理费2.5万元,其至今未能支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监理费27.5万元、该款自2019年5月29日至8月19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前期逾期付款利息2725元,并支付以27.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后续的监理费用,本院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原告方的原因导致涉案工程迄今未能竣工验收,且原告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理备案未能销项而无法再从事其他监理工作,另外,补充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每月支付监理费2.5万元直至竣工验收结束,而该监理费标准也仅为正常标准的一半,故本院暂认定被告应自2019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监理费2.5万元至2020年8月份,共计18个月,共计监理费45万元。之后的监理费,待到期后原告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75000元、前期逾期付款利息2725元,并支付以27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间的监理费450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本院如下账户,户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170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合计人民币9045元,由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支付至本院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