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3民初4914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741379N,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118号华孚写字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YUFQ49,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672-2号。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
本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本院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