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3执400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39850-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南墅街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字第9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991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另查明,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共计三十余起,涉案金额七千万元。本院另案已委托苏州市中冠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千灯镇机场路南侧峰汇国际广场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119279200元。后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公开拍卖上述涉案房地产,后分别于2015年12月12日第二次拍卖、2016年1月12日地三次拍卖、2016年2月19日第一次变卖、2016年3月15日第二次变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后,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协2号函要求本院对涉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暂停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另查明,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共计三十余起,涉案金额七千万元。本院另案对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千灯镇机场路南侧峰汇国际广场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强制拍卖多次,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后,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协2号函要求本院对涉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暂停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张商初字第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磊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