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3民初7086号
申请人: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78#-7-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业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亮,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九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路104号(原十二军军部)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敏。
被申请人:九夏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商务区泰虹路268弄2幢T4-9楼。
法定代表人:张峰。
本院在审理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徐州九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九夏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九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九夏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鑫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