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1866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12月22日,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棉原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81年1月2日,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与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以其与**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