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民初7085号
原告: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娟,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元勋,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中,原告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40元,由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如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