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执180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五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0678669T,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武明星。
被执行人:徐州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9136295M,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龙平。
徐州市五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20年7月至今,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C×××**的车辆一台,但因不是实际控制,故无法予以处置。另,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徐州市××城区××路南侧、旅游学校西侧的土地一块,但因本案标的较小,故暂不予以处置。同时,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共计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43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35元,现将剩余11704元案款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欣欣路南侧旅游学校西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
5、2020年11月1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0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