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执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五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0678669T,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武明星。
委托代理人:谢雷均,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593950131J,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燕苏建。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五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303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497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20年5月至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根据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登记的住所地传唤未果。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0年10月22日本院与申请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新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