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五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徐州市五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李凡,江苏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五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武明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卫、李庆,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连云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五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9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2月2日提起上诉,但未在上诉期内缴纳上诉费用。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向上诉人绿地连云港公司邮寄上诉费缴纳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绿地连云港公司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培培
审判员  吴雪莹
审判员  徐林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玲玲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