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23财保77号
申请人安徽省登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众志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众志事成建筑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登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志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众志事成建筑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登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志 国
法官助理 蔡琦书记员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