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登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华龙顺经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登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2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华龙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蔡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D2U306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登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舒城综合大市场C区10栋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G9UX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道源沥青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三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7044351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华龙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登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道源沥青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作出(2023)鲁0305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登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道源沥青路面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华龙顺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华龙顺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登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道源沥青路面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皓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