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6049号之一
原告:肥城晟珅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龙山路96号水岸桃源13幢1-12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登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1255号万达文旅新城1幢办2-12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肥城晟珅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登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晟珅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肥城晟珅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