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中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调确字第776号

申请人:***。

申请人:诸暨中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美丽。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诸暨中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诸暨中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4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诸暨中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元,款定于当场付清;

二、***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