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水阳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亿水阳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5民初5053号
原告:北京亿水阳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辛店路电管站东北角150米。
法定代表人:曹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亿水阳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4号。
法定代表人:石明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广美,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亿水阳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水阳光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磊国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水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山、被告建磊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广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水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磊国际公司支付违约金2529000元;2、判令建磊国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亿水阳光公司与建磊国际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亿水阳光古老月季博物馆第二阶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磊国际公司对亿水阳光古老月季博物馆第二阶段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内容包括土建部分,钢结构部分,包含博物馆建筑及装潢、园建铺装(除外部分:灯、开关插座、内圈园林区玻璃屋檐、内圈园林区斜开木门。其余皆包含在内)。开工日期为签约后3天内,施工完成期限为签约后70天,验收完成期限为签约后100天。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06万元。建磊国际公司进场施工后,经常违反合同约定,其中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有:1、违反合同第二部分第7.2条的约定,造成工期延误超过20天;2、违反合同第三部分第10.2.5条的约定,多次未发放民工工资并导致民工聚众闹事;3、违反合同第三部分第11.5条的约定,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施工;4、违反合同第三部分第13.4条的约定,施工过程发生两次火灾。以上违约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属于根本违约,给亿水阳光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亿水阳光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建磊国际公司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建磊国际公司合同自2016年2月26日解除。现已撤场完毕。建磊国际公司的各种违约行为给亿水阳光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亿水阳光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愿判如所请。
被告建磊国际公司辩称,1、建磊国际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亿水阳光公司诉求中提及工期延误系因亿水阳光公司交付图纸延误导致,有电子邮件记录为证,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2日内交付工程施工图纸,而亿水阳光公司未按约定日期将工程图纸交付,建磊国际公司实际拿到图纸为2016年1月份,并且其图纸多次修改,致使建磊国际公司多次返工,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且期间产生巨额误工费,针对此项损失建磊国际公司将保留法律权利;2、亿水阳光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多次要求增加合同外施工,致使工期延长。如合同签订后,亿水阳光公司要求增加女儿墙、外挡土墙等施工,此项施工未计入合同总价款内,建磊国际公司同样保留对此项义务的追偿权;3、建磊国际公司未违反合同约定。建磊国际公司一直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没有出现未发民工工资、分包给第三方行为,至于火灾不属于建磊国际公司的因素,建磊国际公司并不希望施工范围内出现火灾,而亿水阳光公司不但不表示同情,却以此为违约依据要求建磊国际公司进行赔偿,没有事实依据;4、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亿水阳光公司格式范本,对建磊国际公司权利义务约定显失公平,如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中亿水阳光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全为协商解决,并没有约定其违约赔偿标准,却片面约定建磊国际公司的违约赔偿;5、针对亿水阳光公司、建磊国际公司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项下,亿水阳光公司尚欠建磊国际公司工程款约298万元,建磊国际公司将保留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建磊国际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2日,亿水阳光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建磊国际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亿水阳光古老月季博物馆第二阶段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中约定:工程名称:亿水阳光古老月季博物馆第二阶段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村东南;工程内容:土建部分,钢结构部分,包含博物馆建筑及装潢、园建铺装(除外部分:灯、开关插座、内圈园林区玻璃屋檐、内圈园林区斜开木门。其余皆包含在内)。第二条合同工期中约定,开工日期:签约后3天内;竣工日期:施工完成期限为签约后70天,验收完成期限为签约后100天.第四条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06万元整(含税)。第五条合同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约定: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包括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第三条合同价款的确定与支付中,3.1条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本合同范围包括图纸工程量的全部内容以及达到工程结果的必要内容,除非另行变更,否则不再调整。清单中未列但在图纸中有的单项,双方协商认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需要另行列项;3.4.3条约定,本工程质保金为人民币40万元整,工程验收完成满一年后1个月内无息付清第七条补充条款中,7.6条约定,乙方完成的工程质量如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甲方将扣减结算额的5%作为罚金,该罚金不与其他罚金合并计算。第三部分通用条款中,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第1.1条约定,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承包范围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此种调整将按实际增减工作量根据投标报价及合同签订的原则计入结算,乙方无权因此索要额外的费用;1.2条约定,无论甲方是否作出承包范围调整决定,均不能免除乙方工期上的责任。第二条甲方责任第2.1条约定,签约后2天内,向乙方提供施工相关的施工图纸3套。第三条乙方责任约定,3.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勘查现场,对现场情况、工程范围和性质己有全面了解,由于了解深度不够引起的有关索赔不予考虑;3.2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于本约签订后提出总体施工计划,开工后每月25日须提交次月的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3.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等级;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变更工程做法、更换材料设备,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部位及相关联部分的工程费用;3.4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3.5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地下管线等不受损坏,妥善保护他方劳动成果,承担因保护不当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罚款;3.6工程未正式交工前,负责对己方的工程及接管的一切设施材料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7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建设单位及工程师的指令;3.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扰民和村民发生争执等,均有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3.9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必须首先支付工人工资,并保存工资领取单备查;3.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施工垃圾统一运放到甲方指定地点不得在施工现场随意堆放。因乙方施工污染了其他工作面由乙方负责清理,造成的损失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3.11本项目的《现场生产管理规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应遵守此规定;3.12负责提供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验收、工程移交等有关资料;3.13工程竣工后,应在5日内清理现场、搬走乙方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工具、剩余物料等,并保持工程和工程现场附近的清洁和整齐,适宜甲方交业主启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现场;3.14乙方应当与下属人员完善劳动关系和各项保险,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和索赔事项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解决。如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代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3.1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甲方发生冲突和围堵等。第四条工程质量与验收中4.2条约定,乙方应在每一个单项工程正式施工前,做出施工样板,经甲方、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应严格依据确认的施工样板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任何低于样板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修或返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应工期不予顺延;4.3条约定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已完成工程进行检验,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无条件整改,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两次以上返工或返修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场清算,质量未达要求部分不予计价,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第七条施工变更中7.5条约定,施工期限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得予以延后,包括政府及天候因素等。政令要求停工,予以等时顺延;上午六时至下午八时间,连续降雨达5小时以上,工期得顺延一日。工期顺延由乙方于二日内向甲方以书面提出申请,甲方依本合同规范审定。第十条违约责任中约定,10.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0.1.1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协商解决;10.1.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协商解决;10.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0.2.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误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每延误一天按结算额的0.05%给予处罚;10.2.2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两次以上返工或返修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场清算,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10.2.3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2.4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损失;10.2.5乙方应保证按时发放工资、每月上报工人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记录,不得以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结算等任何理由导致民工在施工现场内、项目、甲方办公室等地方闹事,如有上述行为,乙方同意按一次五万给予扣罚,情节严重的按合同总价款的20%予以扣罚并列入公司供应商禁止合作名录;10.2.6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0万元整,以现金或转账提交,不接受其他方式;合同签订后12天内需缴纳,若不能按质、保量、如期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或者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完成本合同承包内容中途退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和终止约定,11.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11.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应于一个月内退返履约保证金给乙方;11.3如因乙方在施工人员数量、施工人员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致使工程质量、安全与工期无法达到要求时,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5日内撤离现场。乙方不按要求退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11.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保修的效力;第十三条安全条款中13.3.7条约定,乙方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015年11月13日,亿水阳光公司第一项目部向建磊国际公司发出罚款通知单,内容为:2015年11月13日亿水阳光古老月季博物馆框架结构A-L轴线与1-4轴线范围顶板、梁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存在以下问题:1、梁、板面高低不平、未收面、塑料薄膜覆盖不符合施工要求;2、板、梁存在振捣不密实,开裂问题;3、梁存在涨模、变形现象。针对施工单位存在管理不善,施工人员施工粗糙、不认真负责引起以上质量问题(附影像资料),现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处三千元人民币罚款。请施工单位认真整改并重视负责任施工。接收单位处,由刘文风签名。经询问,建磊国际公司认可刘文风为该公司工作人员。
2015年12月23日,北京亿水阳光月季园监理项目部关于砖混墙面事宜发出监理部通知单,内容为:1、施工方案未报审,合格后方可按施工方案规范要求施工;2、基体处理合格后报验,符合要求后浇水湿润,甩浆考虑天气问题可刷界面剂;3、墙面抹灰横平竖直,整体平整。湿水养护;4、外墙保温墙面基体处理达到无洞,无松动,无浮灰尘,做界面砂浆,保温粘贴砂浆线点面不少于45%;5、建筑施工缝处理不符合要求。接地连接未刷防腐锈漆。以上问题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返工按要求施工,整改自检合格后与监理部报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擅自施工罚款10000元起,并扣处相应施工材料工序所需费用。引起质量问题返工以及视情况而定。施工单位处有刘文风签字。
2016年1月11日,亿水阳光公司第一项目部向建磊国际公司发出工程罚款单,事由:亿水阳光古老月季博物馆工程因严重质量缺陷,并多次通知整改且未整改,并延误工期,现进行罚款。质量缺陷见附图。罚款金额:10000元。说明:此罚款单一式三份,公布一份,项目财务部一份,被罚单位一份。
2016年1月14日,亿水阳光公司第一项目部关于女儿墙抹灰、室内墙面找平事宜发出监理部通知单,内容为:1、室内墙面修补墙面不平整度控制在3mm以内,当不平整度10mm-20mm用粉刷石膏找一遍后挂层尼龙网之后再粉刷石膏,当不平整度超过20mm用石膏板封面的方法找平墙面;2、女儿墙原抹灰冰冻必须剔除,进行下道工序。墙面抹灰又出现鼓包不剔除现象。火炉数量少温度达不到施工要求,必须加设火炉温度计随时测量温度。对2问题多次通知不整改存在质量隐患问题罚款2000元,再不整改停工并处罚措施。以上问题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整改自检合格后与我监理部报检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接收人处有陈世龙签名。经询问,建磊国际公司认可陈世龙为该公司工作人员。
2016年1月26日,北京亿水阳光月季园监理项目部就屋面火灾事宜发出监理部通知单,内容为:2016年1月25日星期一下午于本工程东侧屋面形成火灾,现要求施工单位2016年1月26日做出书面报告,2016年1月27日中午之前报予甲方。并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管理制度,做到事无巨细,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处有刘文风签字。
2016年1月28日,亿水阳光公司第一项目部出具工程罚款单,内容为:亿水阳光古老月季博物馆第二阶段工程屋面火炉升温施工,由于保护措施不足,火炉、煤炭未做安全防护措施,并且未安排专人看管,类似情形已于2016年1月17日于本工程西侧屋面发生过,甲方已口头劝诫施工安全第一、不得再犯。乙方屡次轻忽施工安全,导致再度引起火灾安全事故,甲方正式通知乙方于2016年1月27日前提出书面报告,乙方置之不理,不可宽恕,因此予以罚款惩处,乙方应记取教训,工程施工安全第一,不可再犯。罚款金额:3万元整。说明:此罚款单一式三份,公布一份,项目财务部一份,被罚单位一份。
2016年1月7日,建磊国际公司出具保证书,内容为:由建磊国际公司(乙方)承包亿水阳光公司(甲方)之涉案工程项目,于2016年1月7日发生工人因未取得工资而聚集至区政府及区信访办申诉事件。从开工至今,甲方全力支持该项目,甲方不仅未积欠乙方任何款项,并提前拨发工程款,因此乙方须为今日发生的工人欠薪事件负完全责任。甲方积极要求乙方不得积欠工人工资,并于施工合同中明确要求乙方必须准时支付工人工资,于施工合同第三部分3.9明文规定“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必须首先支付工人工资,并保存工资领取单备查”,并另于施工合同第三部分10.2.5明文规定“乙方应保证按时发放工资、每月上报工人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记录,不得以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结算等任何理由导致民工在施工现场内、项目、甲方办公室等地方闹事”,本次事件依合同处理,乙方保证尽力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并不得再犯。本保证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由工人见证,以兹证明。项目负责人处有黄宏兵签字。
2016年1月28日,亿水阳光公司第一项目部出具工程罚款单,内容为:2016年1月7日亿水阳光古老月季博物馆工程由于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拖欠工人工资,引起施工工人聚众闹事,乙方忽视政府保护劳工的规定并严重影响甲方公众信誉及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现对其进行罚款惩处。罚款金额:5万元整。说明:此罚款单一式三份,公布一份,项目财务部一份,被罚单位一份。
2016年1月23日,建磊国际公司出具工资垫付证明书,内容为:由建磊国际公司(乙方)承包亿水阳光公司(甲方)之涉案工程项目,于2016年1月23日发生工人因未取得工资而聚集闹事,并恶意要挟至政府申诉。从开工至今,甲方全力支持该项目,甲方不仅未积欠乙方任何款项,并数次提前拨发工程款及借款,因此乙方须为今日发生的工人欠薪事件负完全责任。该情况曾于2016年1月7日发生过,乙方未遵守前次签署之保证书承诺,恶行重大。甲方数次积极要求乙方不得积欠工人工资,并于施工合同中明确要求乙方必须准时支付工人工资,于施工合同第三部分3.9明文规定“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必须首先支付工人工资,并保存工资领取单备查”,并另于施工合同第三部分10.2.5明文规定“乙方应保证按时发放工资、每月上报工人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记录,不得以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结算等任何理由导致民工在施工现场内、项目、甲方办公室等地方闹事”。此次事件甲方再行垫付该项目工资265930元。本次事件依合同严格处理,乙方保证尽力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并不得再犯。本保证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由乙方下包商见证,以兹证明。该证明书尾部项目负责人处由黄宏兵签字,见证人处有刘文风、陈世龙签字。并附有工人签字见证页,共计有11名工人签字捺印。
2016年1月28日,亿水阳光公司第一项目部出具工程罚款单,内容为:2016年1月23日亿水阳光古老月季博物馆工程由于乙方未按合同执行,并且未遵守2016年1月7日乙方拖欠工人工资事件所签署保证书之承诺,再次引起施工工人聚众闹事,乙方屡次忽视政府保护劳工的规定并严重影响甲方公众信誉及形象,恶性重大。现依合同第三部分10.2.5对其加重惩处。罚款金额:1212000元整。说明:此罚款单一式三份,公布一份,项目财务部一份,被罚单位一份。
2016年2月5日,亿水阳光公司第一项目部出具工程罚款单,内容为:2016年2月4日亿水阳光古老月季博物馆工程由于乙方未依劳动法及合同发放工资,引起工人聚众至魏善庄镇政府信访办严重闹事,僵持至午夜,乙方完全不依照合同及法律,恶性重大。工人因乙方未依法依合同发放工资导致聚众闹事已经数次,于2016年1月7日及2016年1月23日连续发生,乙方均无妥善处理的意愿及做法,严重影响工人权益、政府声望及甲方信誉形象,现依合同第三部分10.2.5对其加重惩处。罚款金额:1212000元整。说明:此罚款单一式三份,公布一份,项目财务部一份,被罚单位一份。
2016年2月4日,亿水阳光公司(甲方)与建磊国际公司(乙方)签订调解协议,内容为:一、事由:亿水阳光公司与建磊国际公司,因涉案工程的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继而引发乙方与施工工人的劳务纠纷。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意见。二、调解意见:1、解除亿水阳光公司与建磊国际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亿水阳光古老月季博物馆第二阶段工程施工合同》;2、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工程款人民币70万元,乙方用于一次性支付工人工资;3、甲乙双方于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20日,对于前期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乙方已购置的相关现场工程材料,符合工程施工所需及质量要求的,按照购置时的市场价格由甲方认购。确认后双方签订正式解除合同协议。三、法律关系:1、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70万元,甲方以电汇方式于2016年2月5日前付给乙方;2、本协议生效后,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双方就工人工资问题不得再向对方及第三方主张任何法律权利;3、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于2016年2月20日撤场完毕,在此期间由乙方负责看护现场设备及材料,由于乙方未尽看护责任以及未按时撤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4、本协议约定的第二项第三款,在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前和核实中,甲方不得引进第三方施工或其他原因损毁现场现状,如果出现损毁现场现状情况,由甲方负责;5、由于乙方未按时进行现场确认或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现场确认,甲方有权对工程量进行单方现场确认,并延续后期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未按时进行现场确认或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现场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7、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信访办、劳动监察分队各执一份。在该协议尾部,甲方处盖有亿水阳光公司公章,乙方处盖有建磊国际公司公章,见证方处盖有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委员会魏善庄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信访事项专用章及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公章。
庭审中,亿水阳光公司明确表示,本次诉讼中所主张的违约金,仅为建磊国际公司施工质量问题、聚集工人闹事以及未注意施工安全造成的违约金,不包括建磊国际公司未按工期完工部分的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建磊国际公司提出反诉并申请鉴定,后均撤回其反诉及申请。
庭审中,针对已付款金额,亿水阳光公司主张已付工程款为172万元,建磊国际公司陈述已付工程款为162万元。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罚款通知单、监理部通知单、工程罚款单、调解协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亿水阳光公司与建磊国际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双方的约定,能够确认建磊国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在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以及施工秩序方面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亿水阳光公司提供的有建磊国际公司签收的罚款单,共计2张累计金额为5000元,对于该5000元违约金,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建磊国际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该数额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该罚款数额,故对该5000元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亿水阳光公司主张的其他各项违约金,虽均系依据合同约定作出,但亿水阳光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且建磊国际公司明确要求本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故综合考虑亿水阳光公司提交的证据、建磊国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涉案工程的总价款情况,本院对于亿水阳光公司要求的其他各项违约金酌定为340000元。综上,本案中,对于建磊国际公司应付违约金本院酌定总计为34500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北京亿水阳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总计345000元;
二、驳回北京亿水阳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32元,由北京亿水阳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032元(已交纳),由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江冀兴
人民陪审员  路娅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