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城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月纬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张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工业区平山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刘础瑞,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吴晓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熙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