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与重庆迈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2145号
 
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303863474。
法定代表人:张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波,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迈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祥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35611676。
法定代表人:华建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迈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94.67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蒲忠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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