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097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