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05民初5950号 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月纬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金华镇新科大道168号(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发货款2868000元(含定金差额9000元)、终验收款2859000元和质保金953000元,以上共计66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发货款延期付款违约金,以2868000元为基数,按1-5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7.125%,自预验收后10天的2018年3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8日为828395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终验收款延期付款违约金,以2859000元为基数,按1-5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7.125%,自视为终验收合格后10天的2018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8日为832922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延期付款违约金,以953000元为基数,按1-5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7.125%,自视为终验收合格日后的13个月(2019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8日为205967元);5.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长期滞留占用本公司车间场地224平米的占地费(车间折旧),按1.26元/天·m2,自设备产成的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为416022元);6.依法判令被告付清上述款项后接收合同项下货物,同时原告不承担由于被告长期不提货可能导致的运输费、安装费增加,配套件质保期超期,零部件锈蚀损坏等损失的责任,如因此发生费用应由被告承担;7.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发货款2868000元(含定金差额9000元)、终验收款2859000元和质保金953000元,以上共计66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发货款延期付款违约金,以28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共计513天,合款19412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终验收款延期付款违约金,以285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共计423天,合款15956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延期付款违约金,以9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共计28天,合款3520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长期滞留占用本公司车间场地224平米的占地费(车间折旧),按1.26元/天·m2,自设备预验收合格的次日2018年3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发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为416022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5日签订了编号为YPPR2017052201(乙方编号为:2017-058)的《采购合同》,被告向我公司订购230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和125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各1台,合同总金额为9530000元。合同生效后,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定金)2850000元(欠付9000元),我公司已于2017年12月7日按照双方约定将设备产成,并通知被告预验收,被告于2018年3月15日来津完成了设备预验收。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预验收后10天内支付30%发货款2859000元,收到款后我公司组织发货,但被告因自身原因迟迟不支付发货款,之后我公司多次函电催促,至今未果。双方合同第十六条第6款明确约定:“……如因甲方现场条件不具备,造成设备需延期发出或设备运抵甲方后无法及时安装等,甲方承担仓储、保管、搬倒、短运、修复、零部件质保期缩短或超期、部件丢失等相应责任。同时,如果出现如下(1)、(2)、(3)、(4)条情况之一条或多条的,则均应视设备为验收合格,但这并不免除乙方安装调试义务,待甲方具备安装、试车条件时,乙方应及时派员进行此项设备安装调试工作。(1)因甲方原因,设备在乙方制造现场制造完成后90日,致使乙方不能发货……。”按此约定,我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将设备产成,因被告现场条件不具备,造成设备需延期发出,设备已于2018年3月7日被视为终验收合格,以此类推,被告应于2018年3月17日支付终验收款2859000元,2019年4月1日支付质保金953000元。被告长期不履行合同付款和提货义务,致使我公司资金长期不能收回,且占用车间场地,影响正常生产,已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的合同是2017年6月5日签订的,原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在2017年12月7日前将涉案设备产成并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原告如果按合同约定完成生产,距今已经近五年时间,根据原告提供的“催款函”,其最后一次催款时间是2018年6月11日,至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采购合同》已经终止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采购合同签订后,因被告的政策性调整和经营方向变化,不再需要涉案产品了,情势变更后,被告已经告知了原告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依据原告2018年4月8日出具的“联络函”,原告通知被告如不付款将自行处置涉案设备,证明双方终止履行合同。再有从合同履行看,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是固定交货期限,原告应该于2017年12月6日前完成产品并送达到指定地点,但原告一直没有送货,并且在2018年4月还主张自行处置设备,被告以为原告已经处置了涉案设备。此外,被告仅支付了30%首付款,之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证明双方协商一致不继续履行合同了。在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况下,涉案产品未交付就无需向被告交付了,被告支付的首付款应该退还。第三,合同终止履行后,原告应该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自行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合同终止履行后,如原告已经生产出产品应该及时处置,避免损失扩大。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络函”,原告已告知被告其已自行处置了设备,而现在原告又主张违约金、租金、场地占用费等损失,这是由于原告未及时止损造成的,对于场地占用费原告并未提交证据,只是其会计自行核实的。如涉案设备发生损坏、老旧、不符合技术要求等情况,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再有,对于原告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主张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有异议,应该从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而原告都是从期满当天开始计算,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180天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方式,上述违约金应该从期限届满的次日再延长180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5日,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乙方)与作为买受人(甲方)的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同编号为:YPPR2017052201的《采购合同》一份,该合同内容为:买受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出卖人: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定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名称、数量、价款。1.供应商:天锻;产品名称:230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规格型号:详见《23000KN、125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技术协议》;数量:1台;单价:580万元;备注:成都。2.供应商:天锻;产品名称:125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规格型号:详见《23000KN、125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技术协议》;数量:1台;单价:373万元;备注:成都。合计人民币953万元(大写):玖佰伍拾叁万元整。上述价款已含17%增值税、运费、装卸、安装费用。第二条随机的必备品及配件:详见《23000KN、125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第三条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各项技术指标、使用性能必须符合国际、国内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和甲方用途;2、产品必须符合技术协议要求,且不存在安全隐患;3、产品的各项技术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第四条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乙方应在产品的有效使用期内,如果由于设备的问题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问题负全责。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自产品交付给甲方,至上述产品的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但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1、有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证明的不可抗力因素;2、由于操作人员使用不当导致产品的损害;3、由于甲方厂房基建、水电气不能按时完成等原因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工期顺延。第五条产品包装要求及运输要求:在保障产品安全及时运达甲方指定目的地的前提下乙方自行选择包装方式及运输方式。第六条付款: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以180天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计人民币2859000元,作为定金。2、在乙方产品加工完成后,预验收合格10日内,甲方以180天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计人民币2859000元,作为发货款。3、在产品到厂完成调试,并经双方确认验收合格且达到技术协议约定的技术要求后10日,甲方以180天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计人民币2859000元,作为最终验收款。乙方在收到该款之后7日内向甲方出具合同价款100%的购货发票。4、余款即合同价款的10%,计人民币953000元作为保修款,甲方在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的第13个月内以180天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第七条交货:1、交货期限及地点: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天内完成交货,交货后15天内设备100%到达技术协议要求,即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前,所有产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2、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合同项下所有产品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在途运输的产品风险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当随货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易损件清单及价格》等。第八条产品的所有权:本产品所有权自产品终验收合格后交付给甲方之日起全部转移给甲方,甲方享受产品升级服务,其中:硬件有偿服务,软件无偿服务。第九条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上述风险在产品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承担,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且双方验收合格之后由甲方承担。第十条调试:由乙方在甲方工厂完成调试工作,调试期间,乙方保证现场有足够的调试人员直至设备终验收合格,确保甲方顺利达产。交货后15天内没有调试成功视为乙方违约,按违约责任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足额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第十一条验收:依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作为验收标准。第十二条培训:1、乙方应当对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能正确操作本合同约定之产品。2、培训时间:设备在甲方现场正式开始调试之日起。3、培训内容:设备正常操作、调试、维护、**等。第十三条1、乙方保证其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权及其它权利,不会妨碍甲方对该产品的使用和销售。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设计上、材料上和制造工艺上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安全的,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不会造成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害。3、依法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全新制造的。4、乙方保证产品适用于通常标准并符合技术协议甲方的生产目的。5、甲方对产品的品牌及制造商有特殊要求的,乙方保证产品品牌及制造商符合甲方的要求。6、乙方保证上述产品有效使用期限:设备整体免费质保期限为设备终验收合格后之日起的24个月内,同时,设备在质保期过后10年内,如果因为设备自身的材质原因导致设备的主体构件(上横梁、下横梁、滑块、左右工作台)出现断裂的,乙方免费予以**修复。在设备质保期过后的终身使用过程中,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乙方按市场最低价有偿对产品进行**、保养。7、乙方保证其设备中各个设备的合格率、产能、稼动率、能耗按照技术协议执行。8、乙方保证配合物流输送段及各设备分段前后的对接工作,全力推进整线顺利达产。第十四条保修、**保养:1、本产品保修期为2年,自产品交付给甲方,由甲方调试并验收确认合格之次日起计算。2、保修期内,乙方应在得到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后2小时内作出书面响应,24小时赶到故障产品地点进行**,排除故障。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安排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则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人员予以**,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3、质保期内,乙方对产品进行免费**、保养。质保期满,在使用期限内,乙方按市场最低价有偿对产品进行**、保养;2年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免费提供设备所有易损件与易耗件。4、在**保养期外,乙方对其产品质量仍然承担保证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5、自验收合格且达到技术协议约定的产能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需向甲方派驻厂人员以确保甲方设备正常运行。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商业秘密:1、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产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免于遭受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如果发生上述事件,则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2、任何一方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均应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技术参数,配置标准,设备价格,设备规格等。没有相对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任何合作中知悉的任何情况透露给第三方。否则,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另一方保密信息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设备金额3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另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负有将符合国际、国内客车生产设备行业规范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时交付给甲方的义务,如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则按合同价款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经营损失、给第三方的违约赔偿、以及甲方为解决此事支付的交通费、评估费、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2、甲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义务,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甲方逾期付款则交货期顺延。设备产成后甲方需按时提货及验收,因甲方原因逾期产生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担负。3、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甲方的使用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更换或重做。如因此造成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20日乙方仍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退货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货款,并按照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产品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否则,乙方应当负责无偿更换或修复,如更换或修复后还不能满足甲方技术协议要求,按照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在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前提下,向甲方赔偿损失。上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经营损失、给第三方的违约赔偿、以及甲方为解决此事支付的交通费、评估费、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5、如因乙方提供设备的质量问题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则应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设备产成后或设备运抵甲方现场后,如因甲方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造成设备无法及时提货、安装,甲方承担仓储、保管、搬倒、短运、修复、零件丢失等相应责任。同时,如果出现如下(1)(2)(3)(4)条情况之一或多条的,则均应视设备终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保期,甲方无条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但这并不免除乙方安装调试义务,待甲方具备安装、试车条件时,乙方应及时派员进行此项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因甲方原因,预验收合格后90日,致使乙方不能发货;因甲方原因,设备运抵甲方后60日,甲方现场仍不具备安装条件;因甲方原因,设备在甲方安装调试完毕后30日仍不具备终验收条件;因甲方原因,设备在甲方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30日内具备终验收条件,但甲方不进行终验收。不经终验收设备不得使用,甲方擅自使用未经终验收的设备所出现一切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自擅自使用之日起,该设备视为终验收合格,设备进入质保期。第十七条其他:如本合同标的物在下单、发运、验收、使用等过程中存在任何问题,出卖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约定向标的物的最终使用方承担相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合同标的物的最终使用方未向买受人履行相应义务并导致买受人向本合同出卖人违约,买受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应责任由出卖人向合同标的物的最终使用方主张,买受人应予以必要配合。第十八条合同解除: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未尽事宜: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第二十条解决纠纷方式: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双方同意,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1、《技术协议》。第二十二条合同份数、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原告支付定金2850000元(与合同约定金额欠付9000元)。2017年12月11日,被告订购的230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和125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两台设备产成,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发出“设备发货及发货款支付事宜联络函”,内容为:“致: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我们很荣幸能够承揽贵公司的230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和125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的合同(合同编号:YPPR2017052201),目前这两台设备在我公司已经组装完毕并调试及自检完成,现在已经具备出厂前的发货条件。为此,这里特发此函,烦请贵公司尽快确认是否需要我公司进行设备的出厂前预验收工作,如果进行,请尽快告知贵司人员的行程安排,以便我方预计对接安排接待。如果不再进行预验收,则我公司将自行对设备进行出厂前的二次检验确认,确认完成后设备即可安排发货。请贵公司尽快将贵公司现场的设备安装场地、水、电、气、起吊、配合人员等条件完备,以便设备能够顺利进场安装。同时,请贵司尽快将合同中约定的设备发货款支付我方,以免造成延迟发货。发货款共计合同金额的30%,计人民币2859000元,我方接受贵司以180天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1日。”2018年3月15日,被告方代表***、***与原告方代表***、***、***共同对涉案设备进行了预验收,结论为:预验收合格。同时,双方代表在“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预验收纪要”上签字进行了确认。2018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合同执行事宜联络函”,内容为:“致: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贵公司订购我公司的230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和125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合同编号:YPPR2017052201),我方已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产成了这两台设备,但因贵方现场不具备设备进场安装的条件等原因,设备暂存放在车间。在此期间,我公司曾多次要求贵公司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但至今未果。贵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我公司严重的违约,并给我公司造成了大量额外的经济损失,并直接导致至今上述设备在我公司内滞留4个多月尚不能发货,而贵公司依约早该支付的设备发货款等尾款至今未支付。目前,我公司正在进行国企上市审计,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组及国资委审计组的意见和要求,对因用户处长期不予提货的设备必须及时与贵公司沟通设备验收及回款时间,以保证审计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逾期超过三个月未付款或提货的,则将该产品视为厂内严重滞留产品对待。根据上市公司审计组及国资委审计组的意见和要求,请贵公司在十五日内向我公司支付包括全部剩余货款、设备仓储费、按应付货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生成的相关利息、设备维护保养费等项目在内的全部费用,并自行承担由于贵公司违约行为导致的设备部件质保期损失。如贵方不能如本函件所规定的期限支付上述款项,我方有权自行处置上述设备,并由贵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和对我公司承担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请贵方在3日内对我方的意见给予确认,以便顺利履行合同。多谢合作!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2018年4月8日。”2018年5月14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商务联络函”,内容为:“致: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贵公司订购我公司的230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和125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合同编号:YPPR2017052201),我方已按照合同规定在2017年12月11日产成了这两台设备,并要求贵公司尽快按照合同约定提货,但因贵方自身原因,贵方至今未能支付提货款并提货。在此期间,我公司曾多次要求贵公司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但至今贵公司却一直未如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导致至今我公司尚未收到上述合同约定的2台液压机发货前应付的设备款共计人民币2859000元,以及造成设备其他余款也延迟无法收回,还因贵公司一直未能提货的原因导致上述设备一直滞留在我公司内,严重妨碍了我公司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我公司曾向贵公司反复提示提醒贵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也多次向贵公司致函协调此事,但贵公司却一直未能给予积极地答复。有鉴于我公司与贵公司友好合作关系,贵我之间均不希望影响我们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客观上,贵公司迟延支付上述约定设备款、延期提货的行为确实给我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也造成了我公司大量额外的经济损失。该设备自2017年12月11日产成以来。占用我公司装配场地已近半年,已给我方生产场地、产品保管、配套件质保过期、资金周转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为此贵方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设备自产成后至设备发货时所发生的仓储费、设备部件**费、应付货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我公司现特向贵公司致函,请贵公司在十五日内向我公司支付包括全部剩余货款、设备仓储费、按应付货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生成的相关利息、设备**保养费等项目在内的全部费用,并自行承担由于贵公司违约行为导致的设备部件质保期损失。如贵方不能如本函件所规定的期限支付上述款项,我方有权自行处置上述设备,并由贵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和对我公司承担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请贵方在3日内对我方的意见给予确认,以便顺利履行合同。多谢合作!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2018年5月14日。”2018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第二封“商务联络函”,内容为:“致: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贵公司订购我公司的230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和12500KN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合同编号:YPPR2017052201),我方已按照合同规定在2017年12月11日按时产成了这两台设备,并要求贵公司尽快按照合同约定提货,但因贵方自身原因,贵方至今未能支付提货款并提货。在此期间,我公司曾多次要求贵公司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但至今贵公司却一直未如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导致至今我公司尚未收到上述合同约定的2台液压机发货前应付的设备款共计人民币2859000元,以及造成设备其他余款也延迟无法收回,还因贵公司一直未能提货的原因导致上述设备一直滞留在我公司内,严重妨碍了我公司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我公司曾向贵公司反复提示提醒贵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也多次向贵公司致函(包括向贵公司邮寄正式函件)协调此事,但贵公司却一直未能给予积极地答复。有鉴于我公司与贵公司友好合作关系,贵我之间均不希望影响我们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客观上,贵公司迟延支付上述约定设备款、延期提货的行为确实给我公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也造成了我公司大量额外的经济损失。该设备自2017年12月11日产成以来。占用我公司装配场地已超过六个月,已给我方生产场地、产品保管、配套件质保过期、资金周转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为此贵方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设备自产成后至设备发货时所发生的仓储费、设备部件**费、应付货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我公司现特向贵公司致函,请贵公司在十五日内向我公司支付包括全部剩余货款、设备仓储费、按应付货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生成的相关利息、设备**保养费等项目在内的全部费用,并自行承担由于贵公司违约行为导致的设备部件质保期损失。如贵方不能如本函件所规定的期限支付上述款项,我方有权自行处置上述设备,并由贵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和对我公司承担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请贵方在3日内对我方的意见给予确认,以便顺利履行合同。多谢合作!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2018年6月11日。”嗣后,被告虽未继续支付货款,但直至2022年9月双方仍在沟通合同履行事宜。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合同发货款2868000元(含定金差额9000元)、终验收款2859000元和质保金953000元,以上共计6680000元;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发货款延期付款违约金,以28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共计513天,合款19412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终验收款延期付款违约金,以285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共计423天,合款15956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质保金延期付款违约金,以9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共计28天,合款3520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设备长期滞留占用本公司车间场地224平米的占地费(车间折旧),按1.26元/天·m2,自设备预验收合格的次日2018年3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发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为416022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以抗辩理由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合意后订立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如约完成两台设备的产成后,被告除未能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外(尚欠9000元定金未付),且在双方预验收合格10日内(2018年3月15日预验收),亦未支付发货款2859000元,致使两台设备至今不能发货,此显属被告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发货款2868000元(含尚欠付定金9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自2018年3月26日开始计算。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终验收款2859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8年6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节,根据双方合同第十六条第6项,因甲方(被告)原因,预验收合格后90日,致使乙方(原告)不能发货,应视为设备终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保期的约定,由于被告至今未支付发货款,致使原告不能发货,此亦属被告违约,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属合理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自2018年6月24日开始计算。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953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节,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第4项,甲方(被告)在设备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的第13个月内支付保修款953000元及合同第十六条第6项,因甲方(被告)原因,预验收合格后90日,致使乙方(原告)不能发货,应视为设备终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保期的约定,由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发货款和终验收款,导致其所订购两台设备的终验收已视为合格并开始计算质保期,鉴于目前两台设备的质保期业已届满,故原告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保修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19年7月14日开始计算,现原告自愿以2019年7月23日作为起算日期,本院不予置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备长期滞留占用其公司车间场地224平方米的占地费(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发货款之日止,按1.26元/天/平方米计算)一事,因被告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且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表示拒绝对场地占用费的计算标准进行司法鉴定,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事,因原、被告,就涉案合同的履行事宜,截止2022年9月仍一直在进行沟通协商,所以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所述,因双方合同中约定,甲方(被告)是以180天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所以原告主张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自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顺延180天的抗辩理由,因被告至今并将发货款、终验收款及保修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原告,所以不存在顺延180天的情形,故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发货款2868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3370.92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终验收款2859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8813.4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保修款953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395.06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94元,由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负担3854元,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60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