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顺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和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沈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503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和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沈富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和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沈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沈富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