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民终1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云南省麻栗坡县,现住文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麻栗坡县玉尔贝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21825023XC。
法定代表人:吴康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侬立勇,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2021年9月13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2021年9月25日止,未按照该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关于“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曾建宏
审判员 王汉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