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瓦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万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律师。
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容讃,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万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万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4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正在破产清算中,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成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