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瓦执字第10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维罗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维罗纳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5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918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裁定宣告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馨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