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徐州凯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瓦执字第75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凯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展宪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凯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铜商初字第0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9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裁定宣告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