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8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杨家业,男,壮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男,壮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广西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2号东方园8栋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祝兴高。
杨家业与黄恳、广西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家业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费329997.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家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108执3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