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0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河池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虎山路1018号华锡小区综合楼A栋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5547291516。
法定代表人:芮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池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桂120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02执5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28855.68元;二、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资扣款3538.05元;三、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38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池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已经自行给付32784.61元到本院,扣除执行费386元,剩余款项32398.61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120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耀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蒙万谋
书 记 员 何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