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民终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城江武陵山珍饭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金福路富华路商住楼,注册号:451202600026734。
负责人:征燕林,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池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虎山路1018号华锡小区综合楼A栋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5547291516(1-1)。
法定代表人:芮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金城江武陵山珍饭店因与被上诉人河池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20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珊、张金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20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8元,由本院退还金城江武陵山珍饭店。
审 判 长 覃志凌
审 判 员 邵 彬
审 判 员 廖德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贲玉瑕
书 记 员 梁 捷
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