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02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池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池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12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对本院作出的(2020)桂12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现二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166.89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池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将款项216.89元汇到本案账户。扣除执行费50元后,本院依法将执行款166.8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2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2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耀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蒙万谋
书 记 员 何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