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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萧民二初字第4221号
原告储科君,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丰西5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单木桥村。
法定代表人严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科君与被告杭州新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科君于2008年12月3日以诉讼对象可能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科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储科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3677元,由储科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立军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