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3147号
原告:成都丽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路东段777号1栋2单元707号。
负责人:张维斌,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戴小露,四川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雅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西康路东段132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丽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雅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丽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丽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丽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成都丽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缴纳。
审判员 黄 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