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坤鹏保洁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坤鹏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3民初597号 原告:***,1960年10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坤鹏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西路39号院内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南坤鹏保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南坤鹏保洁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坤鹏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南坤鹏保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2800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144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4月入职被告处驾驶清运车、洒水车、清扫车等从事清运、洒水、清扫等工作,驾驶车辆不固定。试用期内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工资4500元,之后每月向原告支付工资4800元,发放工资形式是每月1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0月31日被告称原告年龄大了将原告辞退。原告为此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未受理该案,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济南坤鹏保洁有限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于2020年12月8日到答辩人单位应聘(附2020年12月8日加入2个工作群的微信截图作为证据)。2021年10月31日,被答辩人因不同意工作调整,主动离职,而不是被答辩人所起诉的原因,此项违背事实根据。离职时,被答辩人书面签字确认双方无任何争议(附离职签字文件复印件)。因此,被答辩人再提出赔偿要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并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要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2、被答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才到答辩人单位工作,因此,双方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3、被答辩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就本案提出仲裁,经***审查后,其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故***在2021年12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本案的决定。最后,希望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系被告济南坤鹏保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月工资为48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离职。2021年10月31日,原告***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原告***于2021年10月31日离职,在岗期间所有工资及福利待遇已全部结清,自此与济南坤鹏保洁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及经济纠纷。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仲裁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离职证明、仲裁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基于与被告济南坤鹏保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且原告***在离职证明中明确写明“在岗期间所有工资及福利待遇已全部结清,自此与济南坤鹏保洁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及经济纠纷。”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