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1536号
申请人:***,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厦门路以东金山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MX5F3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以北潍河路以西为民服务中心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865611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