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1536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厦门路以东金山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MX5F3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银杏大道以北潍河路以西为民服务中心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865611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鲁1103民初15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本案中已查封的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列账户予以解封,账号:37×××14_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账号81×××98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账号37×××71_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青年路支行;账号37×××99开户行兴业银行日照莒县支行;账号9110XXXXXX56,0开户行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61XXXXXX00,0开户行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分理处;账号911XXXXXX55,0开户行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支行;账号81×××82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账号15×××3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账号81×××55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账号37×××14_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账号81×××98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账号37×××71_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青年路支行;账号37×××99开户行兴业银行日照莒县支行;账号911XXXXXX56,0开户行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61XXXXXX00,0开户行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分理处;账号911XXXXXX855,0开户行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支行;账号81×××82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账号15×××3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账号81×××55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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