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1536号之五
原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厦门路以东金山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MX5F36W
法定代表人:李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会良,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银杏大道以北潍河路以西为民服务中心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86561124。
法定代表人:陈祥建,总经理。
被告:山东财金新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LY4FW5H。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
原告***与被告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财金新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财金新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财金新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 慧
人民陪审员 朱新建
人民陪审员 刘北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小平
书记员李欣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