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柴月峰、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1536号之四

申请人:柴月峰,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厦门路以东金山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MX5F36W。

法定代表人:李暖,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银杏大道以北潍河路以西为民服务中心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86561124。

法定代表人:陈祥建,总经理。

原告柴月峰与被告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财金新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鲁1103民初15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查封;将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柴月峰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柴月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慧

人民陪审员  朱新建

人民陪审员  刘北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记员 李欣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