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5732号
原告:新疆聚信恒昌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斯大林街1巷27号天成大厦74幢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马海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营县银杏大道以北潍河路以西为民服务中心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祥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聚信恒昌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聚信恒昌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新疆聚信恒昌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 中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阿尔达克卡德尔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