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执异81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6号慧谷时空1幢2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好,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易行通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同***A栋29层2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波。
第三人:赵建波,男,汉族,1984年3月14日出生。
第三人:***,女,汉族,1994年9月27日出生。
第三人:向波,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
第三人:***,男,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
第三人:彭瑶,女,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
第三人:**,男,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
第三人:爵赛,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必腾公司)与武汉易行通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行通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必腾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赵建波、***、向波、***、彭瑶、**、爵赛为(2019)鄂01执183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必腾公司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必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是其作为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红
审判员谌玲
审判员周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