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3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但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余雄飞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方毅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钟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8)鄂0103执398号案由:托管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局、庭长(审判长)

承办人

***

2018-6-28

校对人(即主审人):***拟印份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