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03民初5690号
原告: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法定代表人:但锋,总经理。
原告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软件开发尾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18日签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网创汽车金融项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网创汽车金融项目软件,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预付保证金10000元,并在正式版软件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尾款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着手进行软件开发工作,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预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将成果交付被告进行验收,但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予验收,亦不支付尾款10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增值税发票、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3月18日签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由被告(甲方)委托原告(乙方)开发网创汽车金融项目,被告应付给原告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于签订合同当日预付保证金10000元,于2016年4月29日在被告在对软件验收合格后付给原告10000元。还约定原告完成软件工作后,被告应在三日内组织验收,若被告无合理原因,超过七日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保证金1万元,但原告仍按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并交付被告验收。此后被告一直承诺付款未果,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10000元一直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完全部款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由被告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鲁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