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3民初1208号
原告: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龙新路55号306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8993924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艺剑,男,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创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518号汇盈大厦18层05、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9498717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创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同日,原告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认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