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722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街岷江路社区安康南路300号2栋附16号。
法定代表人:涂春淋。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科达一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梁。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程鹏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朱金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