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62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48号银泰科工贸大厦A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梁,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1194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控、传统查控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进展及本院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川0191民初11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执行助理余苏雨
书记员  刘韵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