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奇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红柳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唐其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宾,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甬发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宁波江北工业区东盛街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奇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甬发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奇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2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