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124行初62号
原告平阴县榆山街道白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124B4809806XG,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白庄村。
法定代表人:白立松,主任。
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阴县五岭路中段路**。
法定代表人刘秀丽,主任。
被告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路中段茂昌银座****/div>
法定代表人马军,经理。
第三人白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阴县榆山街道白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白某某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李玉霞
审判员 安自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琦